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精神类药品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精神类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精神类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够产生兴奋或抑制作用的药品,包括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根据其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程度,精神类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三、精神类药品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1.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并对临床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2. 药学部门负责精神类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调配和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3. 护理部门负责协助药学部门进行精神类药品的使用指导和监督。
4. 医务部门负责组织精神类药品临床应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对精神类药品使用的意识和能力。
四、精神类药品的使用规定
1.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精神类药品处方。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笺。
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3.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 精神类药品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处方应当保存至少2年备查。
5. 患者应当按照医嘱使用精神类药品,不得自行更改剂量或者停药。如需更改剂量或者停药,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提出申请。
6.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柜台,由药学部门负责发放精神类药品。发放时应当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并做好发放记录。
7. 药学部门应当定期对库存精神类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药品数量准确无误。如发现药品数量短缺或者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8. 药学部门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实际情况,定期向医疗机构提出合理的采购计划,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9.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类药品使用登记表,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如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联系并处理。
10.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精神类药品使用评估制度,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同时,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临床用药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11.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精神类药品使用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精神类药品使用的认知度和依从性。1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如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或疑似不良反应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院各科室及全体医务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