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精神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医疗机构精神类药品的全程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入库验收、储存保管、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回收销毁等方面。
三、职责
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药学部门负责精神类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
3. 医护人员负责精神类药品的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
4. 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批准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四、管理制度
1. 采购管理(1)药学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精神类药品采购计划,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2)药学部门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采购精神类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3)药学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精神类药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储存保管(1)药学部门应设立专门区域存放精神类药品,严格控制人员和物品出入,确保药品安全。(2)药学部门应按照药品性质、储存条件进行分类储存,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3)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或疑似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 使用管理(1)精神类药品应严格按处方管理规定使用,医师应具备相应的处方权并经过相关培训。(2)处方开具需遵循精神类药品管理规定,明确药品剂量、使用方法、时间等要素,处方应妥善保存备查。(3)医护人员应定期对使用中的精神类药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反应事件。
4. 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1)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精神类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2)药学部门应及时对不良反应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报告。(3)对严重不良反应事件,药学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回收销毁(1)对过期、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回收销毁的精神类药品,药学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批和监督销毁。(2)回收销毁过程应遵循环境保护和安全规定,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不良影响。(3)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回收销毁情况进行检查和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五、监督与考核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对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对涉及精神类药品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类药品安全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