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没有以精神类药物管控药品的罪名,涉及精神类药物管控药品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非法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化学助剂等物质;传授制造方法;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而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