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内容

2024-05-01 07:06   爱乐医讯网   

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精神病药品的合理使用,加强精神病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精神药品的分类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将精神药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以及一类、二类精神药品。

三、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1. 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其他医务人员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 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使用专用印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编号、住址、诊断、病历摘要、药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一处方应加盖“精一”专用章。

3. 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4. 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5.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6.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卫生行政部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其开具的处方无效。

7. 处方由医院药剂部门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8. 开具麻醉、精神类处方时,应当由专人管理,确保药物不流入非法渠道。

四、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管理

1. 医院应当指定部门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或保存工作。

2. 采购精神药品必须向有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严禁向非法渠道采购精神药品。

3. 医院在采购精神药品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核实供货单位、购药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保证供货渠道合法。

4. 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5. 精神药品应储存于专用保险柜内,并有明显标识。符合安全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非专用保险柜内。储存处实施安全防范系统监控。

6. 对过期、损坏的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处理。

7. 在精神药品保管区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库房24小时实施监控;对存放地点相对独立的取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应设置摄像监控系统,对取药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录像;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0天。

8. 医院发现假劣或不能确定质量可靠的精神药品及原料药,必须作封存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9. 对不合格或过期失效的精神药品及原料药,应当由专人负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全过程应当在有效监控下进行并由监督人员签字认可。

10. 发生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时,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11. 医院应当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知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1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总结

以上就是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的内容摘要,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建议您参考更具体的法律文献和资料以获取全面的信息。同时我们强调您在使用精神病药物时始终保持合法性和谨慎性,以保护患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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