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精神类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及使用,确保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精神类药品的管理。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职责
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药学部门负责精神类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及使用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 医护人员负责精神类药品的合理使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精神类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管理规定
1. 采购管理:药学部门应当根据临床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采购精神类药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精神类药品。
2. 验收管理:药学部门应当对采购的精神类药品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对不合格的精神类药品应当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
3. 保管管理:药学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类药品专库或专柜,设专人管理。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混淆和差错。对不合格的精神类药品应当进行隔离存放,并及时处理。
4. 发放管理:药学部门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库存情况制定精神类药品的发放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发放。发放精神类药品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5. 使用管理: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规范,合理使用精神类药品。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经药师审核后发放给患者。处方应当保存至少两年备查。对需要长期使用精神类药品的患者,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