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精神药品的流通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单位对精神药品的管理。
三、管理要求
1. 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等环节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精神药品的采购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并验收入库。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精神药品。
3.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规定要求,防止药品损坏、变质等问题。
4. 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医生开具处方时,应按照规定的药物剂量、使用方法、用药时间、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 精神药品的回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回收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
1. 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单位应定期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