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保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
1. 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的药品和政府指导价药品。
2. 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原则和办法,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3.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药品价格包括药品研制、生产、购进、批发、零售、配送等所有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及药品包装材料费用。
4. 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国家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和日均销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应当在规定价格浮动幅度内确定。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批发的非处方药最高零售价、其他非处方药的平均零售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收费。禁止下列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2)超出政府定价水平、范围擅自涨价;(3)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合格药品按劣质药品的价格销售或者采取虚假手段多收费;(4)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5)违反规定在药品捆绑搭售中变相提高价格;(6)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科学合理制定价格策略,严格控制流通费用。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8. 经营单位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杜绝虚高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标实价销售。
9.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10. 药品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出现变相涨价行为。如发现类似问题,一经查实,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社会各方面要加强监督,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要敢于举报。
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根据授权制定的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标准、规范等虽然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却可以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因为制定规章属于其职权范围(立法法第80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97条)。规章的效力等级自然就成为划分各相关主体之间职权界限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