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精神药品的分类、采购、储存、发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三、职责
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药学部门负责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3.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临床科室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4. 护理部门负责协助药学部门做好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5. 保卫部门负责配合药学部门做好精神药品的储存、防盗等工作。
四、管理规定
1.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库(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可存放于普通药库(专柜),实行专人管理。
2. 采购精神药品必须向具有资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并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质量保证和运输安全等事项。
3. 药学部门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处理。
4.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配备专人负责,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学部门负责人处理。
5. 临床科室使用精神药品应严格执行医嘱,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监护。严禁滥用精神药品。
6. 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临床科室使用精神药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至药学部门。
7. 药学部门应对临床科室使用精神药品的情况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8. 严禁私自转让、借出或帮助他人非法获取精神药品。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处理。
9. 报废的精神药品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