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药物管理条例

2024-04-27 03:13   爱乐医讯网   

精神病药物管理条例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精神病药物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精神病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研究、教学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药物采购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精神病药物。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

三、药物储存

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药房,用于储存精神病药物,并配备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2. 精神病药物的储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储存的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四、药物发放与使用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精神病药物发放与使用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精神病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

五、监督与检查

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精神病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精神病药物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1. 医疗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精神病药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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