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精神类药物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
1. 医院成立精神类药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医疗的副院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药学部负责全院精神类药物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3. 医务部负责监督医务人员对精神类药物的合理使用,以及处理涉及精神类药物的不良事件。
4. 保卫部负责全院精神类药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药品流失或被盗。
三、采购与储存
1. 药学部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精神类药物的采购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进行采购。
2. 精神类药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设立专库或专柜,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3. 药学部应定期对库存精神类药物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四、使用与发放
1. 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精神类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使用药物。
2. 精神类药物的发放应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医务部应对医务人员使用精神类药物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安全与保卫
1. 保卫部应加强全院精神类药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药品流失或被盗。
2. 药学部应定期对精神类药物使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药品存放安全。
3. 一旦发现精神类药物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保卫部和医务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六、培训与教育
1. 药学部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精神类药物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精神类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2. 医务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使用精神类药物的监督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 对于新进员工或新晋职称的员工,应当经过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的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从事与精神类药物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