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精神病医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 本制度适用于精神病医院内所有涉及药品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二、药品采购
1. 药品采购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或违规采购。
3. 药品采购应按照医院药品采购计划进行,计划应依据临床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
4. 采购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具备有效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三、药品储存
1. 药品储存应遵循分类管理、分类储存的原则,避免混淆和污染。
2. 药品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确保药品质量稳定。
3. 近效期药品应及时进行标识和记录,并优先使用,避免浪费。
4. 对特殊药品,如剧毒药品、管制药品等,应实行专库或专柜储存,并严格执行双人发货、双人发货等规定。
四、药品使用
1. 医生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严禁超范围或超剂量用药。
2. 护士在配发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药品剂量和用法准确无误。
3. 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遵守医嘱,不得私自更改用药剂量或停药。
4.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五、药品管理监督
1.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品管理监督机构或人员,对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药品质量、储存环境、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精神病医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