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内容

2024-02-01 03:09   爱乐医讯网   

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

精神类药物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镇痛、抗焦虑、抗抑郁等作用的药物。为了规范精神类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1.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全院精神类药物的采购、储备、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 药学部负责精神类药物的采购、储备、调剂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医务部负责精神类药物临床使用的培训、指导、监督和评价工作。

4. 护理部负责精神类药物临床使用的护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5. 保卫科负责精神类药物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采购与储备

1. 药学部应当根据医院临床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精神类药物的采购和储备。

2. 药学部应当建立精神类药物的采购档案和储备记录,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3. 药学部应当定期对精神类药物进行盘点和养护,确保药品数量准确、质量稳定。

四、使用规定

1. 精神类药物应当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2. 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合理开具精神类药物处方。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3. 护士应当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精神类药物。

4. 医务部应当定期对精神类药物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5. 药学部应当定期对精神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临床提供参考和指导。

6. 保卫科应当加强精神类药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药品丢失或被盗用。

7. 所有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精神类药物的管理规定,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8.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精神类药物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例如,针对某些特定疾病或症状,医生认为需要使用超出常规剂量或种类的精神类药物时,应当按照医院制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备案。

9. 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药品回扣或相关利益。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以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为首要考虑。

10.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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