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 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制度和规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制度和规章,包括药品零售指导价格、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
2. 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制度和规章,合理制定药品销售价格,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3. 审核药品零售企业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药品零售指导价格、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于不符合政策的销售价格,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4. 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虚假宣传等行为。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5.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开展本地区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有关政策文件,明确各级药监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全国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制度和规章,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执行相关政策;审核药品零售企业价格;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药监部门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