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

2024-03-31 09:42   爱乐医讯网   

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精神类药物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合规。

2.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对精神类药物的管理。

二、采购管理

1. 采购精神类药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规定。

2.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采购精神类药物,并建立采购档案。

3. 采购单位应当对精神类药物的采购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储存管理

1. 储存精神类药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避光等。

2. 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精神类药物的分类储存制度,按照药物种类、性质进行分类储存。

3.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精神类药物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

1. 使用精神类药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用药档案,对患者的诊断、用药记录等进行详细登记。

2.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规定,按照医生处方使用精神类药物。

3.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精神类药物知识培训,提高用药安全意识。

五、处置管理

1. 处置精神类药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废弃药品处置的规定,确保药物的安全、环保。

2. 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废弃药品处置档案,对处置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3. 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废弃药品进行清理,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存放。

六、监督与检查

1.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精神类药物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障药物的安全、有效、合规。

3.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精神类药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监督管理部门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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