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保障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药品价格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药品价格制定
1. 药品价格应当根据药品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
2. 药品成本包括原辅材料费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税金等。
3. 药品价格应当按照药品类型、药品剂型、规格、包装等分类制定。
4.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药品价格目录。
三、药品价格监督
1.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结果。
2. 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3. 患者对药品价格有疑义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四、药品价格政策措施
1. 国家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对于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示。
2. 国家对部分临床用药实行限价管理,对具有垄断性质的药品实行最高限价。
3. 各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费用给予补助。
4.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药和降低药品价格,对研究开发新药和降低药品价格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